新时代的房地产税法如何促进社会公平?

新时代的房地产税法如何促进社会公平?

2018-06-14

  在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房地产税”已成热词,引发了广泛关注,而且相关信息也逐渐清晰,目前房地产税正在设计、完善之中,同时进行论证和听取意见。根据已有的信息可知,我国的房地产税有四个同其他大部分国家相同的共性制度性安排:一是按照评估值来征税,二是有一些税收优惠,三是收入归属于地方政府,四是需要建立完备的税收征管模式。

  在参考国际共性的基础上,我国的房地产税法还将从中国国情出发,合理设计我国的房地产税制度,目的是使我国的房地产税制度更加合理、更加公平,既能起到筹集财政收入的作用,又能收到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积极效应。”

  当下,关于房地产税应该怎么征收,仍然需要经过讨论和研究。出台这样一个和人民群众关联性极强的政策,必然要充分考虑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以及现实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必须强调,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就要求推出房地产税法必须要牢牢结合中国国情,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要在新时代进行伟大斗争,为人民谋幸福。为此,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应提出人均保障性居住面积范围,在此范围内不征收房地产税。工商业住房和个人住房的征税原则,应有所区别。针对个人住房的征税标准,应充分考虑房屋的居住属性,抑制房价炒作。从社会主义的本质去讲求公平,我们必须将购买力差别作为重要参考。物质贫乏者购买60平方米的房屋是首套住房,物质丰富者购买一套500平方米的房屋也是首套住房,如果都不征收房地产税,看似是公平,实则是不公平。

  提出人均保障性居住面积这个概念,是为了充分保护个人的需求。假设个人的保障性居住面积是60平方米,那么一对夫妻的保障性居住面积就是120平方米,则该夫妻购买120平方米内的房屋面积,不应征收房地产税。当个人购买房屋面积超过60平方米、夫妻购买房屋面积超过120平方米时,则超过部分征收房地产税。这样将极大地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居住权益,促进社会公平的积极效应。

  第二,应规定房地产税的定向支出,加大对公共属性服务的支持。房地产税属于地方税,这样的一笔收入应支出到教育、医疗、养老、治安等具有公共基础属性的领域。“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合理有效地使用房地产税,将有利于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为人民群众创造幸福美丽生活提供基础保障。须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征收并使用好房地产税,有利于人民追求幸福美好的生活,有利于解决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问题。

  较发达城市与欠发达城市最大的不同是城市资源在空间的配置上极其不平衡。比如,较发达城市在教育、医疗等公共基础设施的配置上,要远远超过欠发达城市。这必然导致大量的人口涌入较发达城市,造成城市的人口拥挤现状,不仅会带动当地房价的提升,也陡然增加普通劳动者的生活压力。相反,如果将征收的房地产税定向支出到这些领域,弥补和缩小这种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则更容易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第三,对积压商品住房的开发商,在超过限定期限之后应实行征税办法。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在手中“压房”“存房”是常态,人为制造紧张的“供需关系”,抬升房价痕迹明显。他们有恃无恐,一是因为政策性约束不强,二是因为流动性资金充足。如若对开发商手中长期持有并且未销售的住房面积进行征税,影响到开发商的资金链,反而可能会促使开发商减少房屋持有时间,转而争取更多流动资金,进而缓解供需关系。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住房是人民群众的刚性需求,绝不能让人民群众的刚性需求成为一些开发商牟取暴利的增长点。地方政府应当落实主体责任,不应只是出让土地。推出房地产税,参与到对楼市的调控,完全可行,要让房价实现软着陆,回归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正常价位。

  推出我国的房地产税法,还要再经过相关的论证,这些论证要从实际出发,要从整个社会宏观面考虑,要将对相关产业的影响都考虑进去,要将各种复杂的困难的问题都考虑进去,要将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的基本保障考虑进去,要符合中国国情,要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